乌海市生态环境局海勃湾区分局2021年权责清单事项.xlsx
8 土壤污染重 点监管单位 对土壤污染 状况调查报 告备案 申请材料,申请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 提出申请时,应提 治法》(2018年本)第八十五 交以下材料,并对 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生态 材料真实性负责, 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1)建设用地土 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 2018年本) 第六十七条 土壤污染重 壤污染状况调查、 门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 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的用途变更或 风险评估、风险管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者在其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前,应当 控及修复效果评估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乌海市生态环 其他行政权 境局海勃湾区 由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 报评审申请表(2 。 力 分局 状况调查。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 )申请评审土壤污 依照本法规定应当作出行政处 作为不动产登记资料送交地方人民政府 染状况调查报告的 罚决定而未作出的,上级主管 不动产登记机构,并报地方人民政府生 ;用于评审的土壤 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行政处罚决 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定。 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含水文地质调查 内容)及相关检测 报告申请评审土壤 污染状况风险评估 报告的;用于评审 的土壤污染风险评 估报告。申请评审 风险管控效果评估 报告、修复效果评 估报告的;用于评 审的土壤污染风险 管控效果评估报告 、修复效果评估报 告、相关检测报告 、风险管控|修复 方案,风险管控| 修复设计方案、施 工方案,施工过程 中的相关关键材料 。(3)申请人及 报告出具承诺书( 4)生态环境主管 部门、自然资源主 管部门规定的其他 相关资料。 150302 9 固体废物申 报登记确认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 境防治法》(2020年修正本) 第三十九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取 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 其他行政权 骤由国务院规定。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 当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供工业固体废 力 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 有关资料,以及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促进 综合利用的具体措施,并执行排污许可管理制 度的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八 1.受理责任:公示依 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 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 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 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 知理由)。 2.审查责任:严格按 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 照审批条件对申报材 人应当引咎辞职: (一)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 料进行文审,提出审 行政许可的; 核意见,并提交领导 (二)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行 的; (三)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 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 乌海市生态环 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 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 (四)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 境局海勃湾区 理由)。 分局 4.送达责任:按时办 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 结,书面通知申请人 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 ,并将相关可以公开 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 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 未及时查处的; (五)违反本法规定,查封、扣 开。 5.许可后监督管理责 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 任:加强对被许可单位 设施、设备的; (六)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 不定期监督检查,根 、伪造监测数据的; 据检查情况依法做出 (七)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 处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 未公开的; (八)将征收的排污费截留、挤 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 占或者挪作他用的; 责任。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 行为。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 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 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 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 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 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 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 150302 10 贮存危险废物 超过一年的批 准 行政许可 1.规范完善审批程序 等具体规定;主动公 示依据、条件、数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程序、期限以及需 2020年4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 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 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 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 治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一条 本等,便于申请人阅 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特性 取。 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 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许可,作出的准予行 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 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 公开。 中贮存。 3.监督责任。建立健 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 全监督制度,依法对 动的单位,贮存危险废物不得超过一年;确需 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 延长期限的,应当报经颁发许可证的生态环境 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 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 督检查。对发现的未 外。 经行政许可,擅自从 事相关活动的,依法 查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 防治法》第一百零一条 生态环境主 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 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违反本法 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本级人民 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 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乌海市生态环 (一)未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 境局海勃湾区 批准文件的; 分局 (二)对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 依照本法规定应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而未作出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直接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150302 附件4 乌海市生态环境局海勃湾区分局权责清单动态调整目录 单位(盖章): 序号 1 事项名称 对不按规定办理环境保 护申报登记手续,或在 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处罚 时间: 事项类别 行政处罚 设立依据 调整依据(具体到法律 法规详细条款) 1.【部门规章】《电 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 办法》(1997年3月25 日国家环境保护局发 布)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 《生态环境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 本办法,有下列行为 规章的决定》(生态环境部部令第 之一的,由环境保护 7号)已于2019年8月22日公布,将 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 《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 1997年,国家环境保护局令第18号 保护管理的规定,责 )予以废止。 令其限期改正,并处 罚款: (一)不按规定 办理环境保护申报登 记手续,或在申报登 记时弄虚作假的。 年 月 日 调整类型(取消 调整时间 、下放) 取消 9月6日2021年 备注 2 3 对不按规定进行环境影 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 报告书(表)的处罚 对拒绝环保部门现场检 查或在被检查时弄虚作 假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电 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 办法》(1997年3月26 日国家环境保护局发 布)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 《生态环境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 本办法,有下列行为 规章的决定》(生态环境部部令第 之一的,由环境保护 7号)已于2019年8月22日公布,将 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 《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 1997年,国家环境保护局令第19号 保护管理的规定,责 )予以废止。 令其限期改正,并处 罚款: (二)不按规定 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表)的。 取消 9月6日2021年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电 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 办法》(1997年3月27 日国家环境保护局发 布)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 《生态环境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 本办法,有下列行为 规章的决定》(生态环境部部令第 之一的,由环境保护 7号)已于2019年8月22日公布,将 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 《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 1997年,国家环境保护局令第20号 保护管理的规定,责 )予以废止。 令其限期改正,并处 罚款: (三)拒绝环保 部门现场检查或在被 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取消 9月6日2021年 4 5 对擅自改变环境影响报 告书(表)中所批准的 电磁辐射设备的功率的 处罚 对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 设备的环境保护设施未 建成,或者未经验收合 格即投入生产使用的处 罚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电 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 办法》(1997年3月28 日国家环境保护局发 布)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 《生态环境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 办法规定擅自改变环 规章的决定》(生态环境部部令第 境影响报告书(表) 7号)已于2019年8月22日公布,将 中所批准的电磁辐射 《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设备的功率的,由审 1997年,国家环境保护局令第21号 批环境影响报告书( )予以废止。 表)的环境保护行政 主管部门依法处以1万 元以下的罚款,有违 法所得的,处违法所 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 最高不超过3万元。 取消 9月6日2021年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电 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 办法》(1997年3月29 日国家环境保护局发 布)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 《生态环境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 办法的规定,电磁辐 规章的决定》(生态环境部部令第 射建设项目和设备的 7号)已于2019年8月22日公布,将 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 《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或者未经验收合格 1997年,国家环境保护局令第22号 即投入生产使用的, )予以废止。 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环 境影响报告书(表) 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部门依法责令停止生 产或者使用,并处罚 款。 取消 9月6日2021年 备注:若事项调整类型不属于“下放”和“取消”的,比如变动权责事项的类别、修改权责事项设立依据、修改责任事项、修改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等情形的,须在备注栏里予以注明。 附件5 海勃湾区XX单位新增权责清单事项目录 单位(盖章): 序号 事项名称 事项类别 设立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时间: 年 月 日 责任主体 行政区划代码 备注